思与文-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

本期导读

发布日期: 2025-11-24   作者:   浏览次数: 10

马勒伯朗士对朱子学的理性主义解读与神学归旨


尼古拉·马勒伯朗士MalebrancheNicolas ,1638—1715,法国神学家、哲学家。马勒伯朗士十六岁进入拉·马士学院Collège de la Marche学习哲学,主要接受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训练。二十一岁时,进入索尔邦神学院Collège de Sorbonne研习神学,次年加入天主教奥拉托利会congrégation de Oratoire继续深造,四年后晋升为神父。1664年,马勒伯朗士首次读到笛卡尔的《论人》(Traité de l’homme),深受其学说吸引,随后系统研读笛卡尔的其他著作,并广泛学习数学与物理学。在积累充分的知识储备后,他于1668年开始撰写个人著作,其中包括《真理的探求》Recherche de la Vérité1668-1678、《基督教的谈话》Conversations Chrétiennes1678以及《关于形而上学和宗教的对话》Entretiens sur la Métaphysique et sur la Religion1688等。1708年,马勒伯朗士出版了《一个基督教哲学家和一个中国哲学家关于神的存在和性质的对话》Entretien d’un Philosophe chrétien et d’un Philosophe chinois sur L’Existence et la Nature de Dieu。该对话录是他对朱熹理学核心概念的一次系统解读与比较,在中西哲学交流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马勒伯朗士对朱子学的理解与诠释,是中西哲学文化在欧洲相遇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身处理性与信仰交界处的哲学家,他既承袭了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方法,又坚守着基督教神学的正统立场,这种双重思想背景深刻影响了他对朱子学的理解路径。本期选取了王金兴、许苏民、张涪云、刘艳、王世鹏几位学者的文章,就“马勒伯朗士对朱子学的理性主义解读与神学归旨”作进一步探讨。

朱熹的“理”和马勒伯朗士的“上帝”之比较发表于《佛山大学佛山师专学报》1990年第1期。王金兴教授对比了朱熹的“理”与马勒伯朗士的“上帝”这两个最高哲学范畴。在认识根源上,两者都源于将“一般”与“个别”割裂并将精神绝对化的唯心主义倾向。然而,二者存在显著差异:1.存在方式:朱熹的“理”不能脱离“气”而独立存在,而马勒伯朗士的“上帝”完全独立自存;2.内容:朱熹的“理”包含仁义礼智等伦理纲常,而“上帝”没有具体的人际伦理色彩;3.行为:“理”无造作、无目的,而“上帝”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主观能动性。作者认为,朱熹哲学产生于封建社会成熟期,包含辩证法与唯物成分,而马勒伯朗士的学说在近代科学背景下仍坚持信仰主义,相对而言是一种倒退。

灵光烛照下的中西哲学比较研究发表于《中山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许苏民教授系统解析了西方学者(利玛窦、龙华民、马勒伯朗士)的三部早期比较哲学代表作。利玛窦:区分“自立者”(上帝)与“依赖者”(理),批评宋明理学“性即理”和“万物一体”说会导致道德虚无,主张“理卑于人”以弘扬人的主体性。龙华民:深刻辨析了西方“灵魂”(独立、自由意志)与中国“道体”(依赖物质、无为)的区别,认为道体说导致了“屈人伦于物类”的物化倾向。马勒伯朗士:指出西方哲学强调人的有限性,只能追求上帝这一绝对真理;而中国哲学让圣人/皇帝自居为真理化身(“理”)。这种差异揭示了西方“神”的超越性与中国“理”的内在性及其导致的专制主义精神根源。

相遇:马勒伯朗士与儒家的对话发表于《兰州大学》2012年第1期。张涪云博士探讨了马勒伯朗士在“礼仪之争”背景下,基于被误读的朱熹文本所撰写的《对话录》。作者指出,马勒伯朗士试图通过驳斥被视为“无神论”的朱熹理学来与斯宾诺莎划清界限,并捍卫笛卡尔主义 。尽管庞景仁曾论证“理”与“神”具有相似性(如作为创造者和认识方式),但本文强调应从“上帝的观念”这一核心差异切入。马勒伯朗士强调上帝是绝对的“无限”infini,即不可把握但可理解的完满存在,而朱熹的“理”依存于“气”,仅具有“无穷”indéfini的向度,缺乏绝对超越的维度。这种基于误读的“相遇”揭示了中西哲学在神本体论与道德本体论上的深层异质性,为现代耶儒对话提供了反思契机。

比较哲学视阈下的“神”与“理”——以马勒伯朗士和朱熹为例发表于《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刘艳博士从比较哲学角度分析了朱熹的“理”与马勒伯朗士的“上帝”的可通约性与差异。两者都具有至上性(作为最高本体)、创生性(产生万物)和完满性(包含万理或全能)。然而,差异在于:1.独立性:马勒伯朗士的上帝绝对独立于物质,而朱熹的“理”与“气”关系暧昧(“理不离气”),这使得马勒伯朗士批评朱熹为无神论/唯物论具有一定合理性 ;2.伦理色彩:朱熹的“理”具有浓厚的道德伦理属性(如三纲五常),而马勒伯朗士的上帝概念虽包含公义与仁爱,但更侧重于本体论上的全能与主宰,缺乏儒家式的具体伦理规定。文章认为这种比较有助于厘清中西哲学在超越性与内在性上的根本分野。

“理”“神”与心灵解释——马勒伯朗士和莱布尼茨对中国哲学中心灵哲学问题的发现西式解读”》发表于《江海学刊》2015年第3期。王世鹏教授提出,马勒伯朗士基于笛卡尔二元论,批评中国将精神视为“气”(物质)的观点,认为物质不能产生知觉,以此论证只有在“上帝”中才能认识万物,实际上是否定了中国存在独立精神实体的可能性。莱布尼茨则更具同情心,他反对龙华民等人的“唯物论”定性,利用“一切即一”的公理,将“理”解释为兼具精神与物质的存在,并将其与“单子”互释,论证了中国哲学中灵魂的不朽性。尽管两者的解读存在误区(如混淆“灵魂”与“魂魄”),但他们的研究开启了中西心灵哲学比较的先河,证明了中西思想在形而上学方法上存在惊人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