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厚概念:作为一种伦理学方法
作者:付长珍,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本文原载《哲学分析》,2022年第6期。
摘要:受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和自然科学成为知识典范的影响,为追求伦理学知识的科学化,规则伦理学将确定性的道德概念作为体系化道德理论建构的基础,元伦理学则通过概念分析方法来进一步追问道德的性质。二者事实上都犯了维特根斯坦所指责的“试图从概念中找出真理”的误区。借鉴伯纳德·威廉斯所提出的“厚概念”,并将之拓展为一种伦理学方法,不仅可以揭示伦理知识作为实践知识的情境敏感性,为包含美德在内的大伦理学提供道德认识论、道德本体论和道德教育方法的系统说明;而且对于侧重从语用学角度来理解道德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现代诠释也更具适切性。
关键词:厚概念;伦理学方法;大伦理学;概念分析;元伦理学
随着西方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和语言学转向,以概念澄清或概念分析的方式来追求真理的确定性成为近现代哲学的基本共识。其中,自然科学以其显著的实效性而成为知识的典范。借鉴自然科学方法,在极少概念与命题的基础上,通过逻辑演绎建立起系统化的道德规范体系成为科学伦理学的理想目标。然而,将概念的确定性作为科学伦理学的前提预设,其结果不仅在理论上无法回应休谟式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道德怀疑论,在实践上也将美德等内容排除在道德空间之外。维特根斯坦指出“试图从概念中找出真理是一种误导”,用具有必然性和确定性的哲学概念来规范具有偶然性的现实生活世界,本身就存在着逻辑上的困境。相反,我们应当从日常使用语言的背景来看待概念,也即对概念作语境主义理解。其后赖尔等人的厚描述理论以及伯纳德·威廉斯在伦理学中所提出的“厚概念”,正是延续了维特根斯坦关于“去语境化是哲学混乱的主要来源”这一判断。然而,目前学界对“厚概念”的研究往往分散于不同的主题或研究领域,并没有将厚概念作为一种统一的伦理学方法。这不仅使得厚概念仅仅成为概念分析方法的某种补充,无法凸显厚概念方法与概念分析方法在概念本质、功能和概念理解上的质的差异;同时也弱化了厚概念应有的理论功能,无法彰显包含美德在内的大伦理学在道德本体论、道德认识论以及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内在一致性。
一、概念分析法的逻辑困境
“哲学家是概念之友。”作为一种人类有意识的理性反思,“哲学的一个功能就是批判性地审视基本概念和思想,以及它们对日常生活的更广泛的影响”。“概念”一直在哲学研究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将概念作为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则起因于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与语言学转向。在传统形而上学时代,概念把握世界的有效性作为默认前提并不被人所怀疑。近现代哲学认识论转向的根本理论动机在于拒斥形而上学。由此,概念能够真理性地把握外在客观世界的这种乐观自信逐渐衍化成了一种形而上学独断。另一方面,在笛卡尔开启的主客二分式认识论范式下,概念成为人类唯一可以直接把握的对象,知识的确定性只能建立在概念确定性的基础上。因此,对概念的性质与功能的探讨成为近现代哲学的焦点,“近代哲学,至少自笛卡尔以来,……哲学就是这个世界的概念化”。面对思维主体无法走出自己的思维圈子以获得外部世界客观知识的困境,康德式知识论用理性的可普遍性来替代真理符合论的客观性,从而实现人们对知识的确定性追求。由此,康德将“人们把握概念”转换为“概念把握人类”,提出了“哲学即概念分析”的观点。康德的先验概念哲学方法论,虽然在康德知识论的意义上保证了知识的确定性,但它的代价不仅是视物自体为不可知之物,更重要的是将实践理性也排除在知识体系之外,成为人类的一种自我理性建构。而这种理性建构的道德规范如何能够对现实的有限个体具有实质的道德规范效力,一直是学界质疑康德伦理学的焦点所在。
主张通过概念分析以消解哲学问题的分析哲学,可以说是康德先验哲学方法论的衣钵传承者。“任何深度谈论规范伦理学都必然涉及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虽然是伦理学的两种不同样态,但二者在根本上具有逻辑一致性。某种规范伦理学的无能根本无法通过元伦理学的概念分析来破解。对此,张汝伦曾有评判:“现代道德哲学和康德的道德哲学同样是一种理论哲学,它的兴趣主要在研究人的价值和行为习惯体系,分析阐明道德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命题,析解道德或伦理的构成要素。它本身并不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去做,尤其是如何使自己向善或变得更好。相反,它只对分析善的概念有兴趣。”这里所讲的现代道德哲学正是指向那种专门从事概念分析的元伦理学。当代元伦理学中承诺道德客观性论者,在休谟式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前提预设下,沿着康德开启的先验概念方法论,将善与正当等基础性道德概念的概念分析作为伦理学的根本任务,其结果必然是陷入纯粹逻辑下的自我循环,既无法赋予道德以实质性内容,也无力证明道德规范的实质合理性。麦金泰尔批评了这种去历史化的概念模式,认为道德概念不应离开历史语境来进行考察和理解。如果把哲学的分析与历史性研究分离开来,那将使哲学分析得不到矫正。我们应当通过从日常语言的使用背景和历史情境来看待概念,远离那种静态的、非历史的“概念分析”方法,走向一种动态建构的厚概念范式。
所谓“厚概念”,就是“具有重要描述性内容的价值概念”。其中的厚,一方面体现为它所具有的描述性内容,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它的具体性。厚概念作为一个将评价和非评价性描述结合起来的概念术语,最早发端自安斯库姆和菲利帕·富特的洞见,后在伯纳德·威廉斯的经典著作《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一书中予以系统化阐述。在该书中,威廉斯通过比较古代伦理学与近现代道德哲学的问题关切与概念术语差异,将评价性与描述性相结合的概念称为厚概念。威廉斯之所以在伦理学中引入厚概念,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回应道德情感主义和表达主义等道德非认知主义者,他们认为道德术语只有道德规范或行为指导功能。根据安斯康姆关于心灵和世界的两个适应方向,信念是心灵适应世界,有真假可言,而欲望则属于世界适应心灵,没有适真性。由于两个适应方向截然相反,如果我们承认道德具有规范性效用,这种规范性就不可能同时具有事实描述的客观性,也即伦理命题不属于知识范畴。威廉斯从赖尔等人的“厚描述”理论衍生出的“厚概念”,正是试图表明在道德术语中可以同时存在评价性和描述性成分,以此来说明伦理知识存在的可能性。“伯纳德·威廉斯毕竟不是在发展一个厚理论。……他说的话与他塑造的厚概念特征背道而驰。”西蒙·科尔钦的此番评价,虽然不满于威廉斯将赖尔的厚描述限定于具有行为指导功能的伦理学领域,但他也意识到威廉斯的整体思想远远超出其对厚概念的直接阐述。在威廉斯这里,厚概念作为一个新创造的概念术语,更多只是作为一个工具,用以表达伦理知识存在的合法性,论证关于伦理与道德的区分。至于厚概念本身的存在合理性以及厚概念在伦理学研究或伦理知识体系建构中的整体作用,则需要结合威廉斯的整体伦理思想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二、伦理厚概念的建构
承续威廉斯的思路,“在过去几十年里,概念的厚与薄一直是重大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道德哲学领域”。只有通过对大量不同类型的厚概念和薄概念工作细节的具体研究,才能澄清评价性和规范性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对伦理厚概念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两个进路。
威廉斯将“厚”和“薄”的术语引入伦理学,创造出融合评价性和非评价性描述的“厚概念”,主要从直觉的层面对厚概念进行举例式说明,比如指向慷慨、残忍、粗鲁和不得体等厚概念与好坏、对错等薄概念之间的直观对比。对于厚概念何以为厚,厚概念中的描述性成分与评价性成分之间是何种关系,伦理厚概念何以具有评价性功能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威廉斯提出伦理厚概念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反对道德非认知主义所坚持的休谟式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立场,但这种反对本身是否成立,厚概念本身是否真的存在也面临着道德非认知主义者的质疑。戴比·罗伯茨(Debbie Roberts)对学界有关厚概念性质的三种不同立场作了较为清晰简明的阐述。第一种是还原性内容观。厚概念可以还原为描述性成分和评价性成分两种。其中的描述性成分用以说明评价性成分所指向的对象特征。第二种为非还原性内容观。厚概念不可还原为彼此分离的描述性成分和评价性成分。这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厚概念本身就是评价性内容,因此评价是相关术语的语义内容的一部分。而第三种观点即语用观,则认为厚概念在本质上不具有评价性,也不具有语义内容上的评价性。以布莱克本为代表,认为与厚概念密切相关的评价性功能是通过某种语用机制传达的。尽管罗伯茨本人倾向于赞同语用观立场,但他也坦承语用观相对于语义观的最大优势,在于它更符合格莱斯剃刀(语言简约原则)而非直接的理论证成。
在规范伦理学层面,人们更关心的是,如果我们承认厚概念存在,那么厚概念与薄概念是一种什么关系?何者可以作为伦理知识体系的真正基础?对此,同样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立场。第一种立场认为,薄概念优先于厚概念是伦理学的基础。持这种立场的学者甚至可以根本不承认有厚概念存在,当然也就不会使用薄概念这一术语。相对温和的学者即使承认有厚概念存在,也认为厚概念只是薄概念的某种变异,是在具体历史文化语境或现实的道德生活中受非道德因素影响所形成的。第二种立场则认为厚概念优先于薄概念,构成了伦理学的基础。如美德伦理学者认为,义务论伦理学将薄概念作为其伦理学基础,只是时代的产物或理性的误导,真正的伦理学应当是美德伦理学,而美德伦理学是以人们已有态度所构成的厚概念作为伦理学基础的。至于人们日常使用中出现的薄概念,就像理性是情感之狗的尾巴,薄概念是人们后天反思的产物,只起到对人们实际的道德立场进行理性辩护的作用。持这种立场的极端者甚至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薄概念,如蒂莫西·查普尔。第三种立场则认为人类道德具有二元性。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现象,既具有社会的历史和现实所构成的特殊性维度,又具有人的类本质的普遍性维度。因此,厚概念和薄概念都在人类实际的道德生活中发挥作用。比如迈克尔·沃尔泽在《厚与薄》一书中指出,薄的道德由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构成,厚的道德则由历史、传统和文化所决定的深思熟虑构成。由于人们的真实道德生活是发生在既定的道德传统或文化共同体之内,因此道德不是来自薄的原则,而是来自厚的实践智慧。但薄的道德原则并不因此而不具有存在价值,因为每一种历史文化语境的道德都希望自己所持立场具有普遍性。因此,薄的道德内在地包孕于厚的道德之中,二者是可以相互依存的。
至于厚概念何以会成为伦理学的基础,近年来学界多从诠释学、美德伦理学以及认知科学等角度进行阐释或证成。比如霍夫特在《理解美德伦理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义务伦理学使用‘薄概念’,而美德伦理学则使用‘厚概念’”。义务伦理学使用的道义术语主要关注行为的对错,这些都是“薄”的概念,因为它们在描述行为的方式上没有给我们提供太多信息。一个行为的道德对错,除了定义式的同义反复,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信息。而美德词汇则与之相反,通常属于厚概念。霍夫特在阐释美德伦理学时,将美德伦理学与诠释学相结合,认为传统的道德理论建构遵循笛卡尔式的基础主义认识论,企图揭示或假设道德义务的基础,并认为这种基础必须是客观的、绝对的和普遍的。这样的道德基础必然只能诉诸形而上学或先验的基础,因此,他们只能使用薄概念。而美德伦理学采用的是诠释学方法,伦理道德知识不是对外在客观道德实在的表征,而是对人类自我的理解。因此,我们没有必要为我们的道德寻求基础。在非基础主义的意义上,“我们的道德判断是基于我们已有态度的厚概念的解释”。可见,兼具描述性和规范性意义的厚概念在美德伦理学中具有独特的重要性。
“当代的神经科学为研究情感和无意识的本质,以及它们对实际判断的基本贡献,提供了最坚实的基础。”蒂勒(Leslie Paul Thiele)结合当代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的研究,认为“实践判断是建立在常识的基础上,通过丰富的人类事务经验获得诊断和预后的心理技能”。由于常识学习是经验性的,而不是概念性或分析性的,因此,伦理道德知识更类似于赖尔所提炼的亚里士多德式能力之知。当然,常识的经验性质不仅涵盖个体的感性维度,也涵盖社会生活领域。这就从认知科学和神经科学领域为厚概念作为伦理学的基础提供了科学支撑。
近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美德伦理学所拓展的道德空间仍不完备,不少伦理学家在解释厚概念之厚时,不再局限于厚的描述性成分或厚的历史性与社会性维度,而是强调厚的不确定性。这种观点类似于存在主义伦理学的主张,即道德的目的不在于发现自我,而是发展自我。由于审美知识具有经验性和开拓性,在阐释厚伦理概念时,除了常用的命题知识与能力知识区分,也有学者用鉴赏之知或审美知识来类比说明伦理知识的性质。比如以赛亚·伯林就把实践判断定义为“诊断和预测的艺术”。
三、厚概念方法论的理论前景
“哲学中最重要的时期和运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一种新的方法论所推动的。这种更新通常伴随着一种哲学概念和哲学思考方式的创新。”自威廉斯创造性地在伦理学领域中提出“厚概念”以来,厚概念已经从证成伦理知识存在可能性的一个工具性直观预设,逐渐延伸到伦理学基础、道德思考方式、道德知识特征和道德教育等领域的解释说明当中。将厚概念拓展为一种伦理学方法论,不仅可以从建构性视角赋予道德本体论、道德知识论和道德工夫论等领域的一致性,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简单地将厚概念视为概念分析方法论的补充或某种后概念分析法的立场。厚概念方法论在问题设定、研究框架、概念术语等方面都与概念分析法有了质的区别。此外,由于厚概念可以在伦理学、知识论、美学等多个领域发挥其解释功能,并能从分析哲学和大陆哲学两种哲学路向展开研究,将厚概念提升为一种独立的哲学方法论,在某种程度上,也与当代西方哲学中分析哲学与大陆哲学的融合趋势相契合。
根据麦地那(José Medina)的研究,语境主义实质上构成了维特根斯坦整个哲学的统一方法论。威廉斯的厚概念可以说正是根据维特根斯坦语境主义方法论所创造的一个新的哲学工具。在某种意义上,厚概念至少是一种富有解释力的哲学方法论理论工具。要证成厚概念可以独立成为一种哲学方法,我们不妨参照哲学方法论的定义进行分析。“哲学方法论不是一个预先建构的领域。就像你认为哲学是什么一样,你认为什么算是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哲学观点。”乔希·德维尔(Josh Dever)对哲学方法论的解释,实际上表明哲学方法论并没有一个本质确定性的定义。当然,即使是家族相似性概念,边界的模糊不妨碍人们对其核心问题意识的某种共识。我们可以参照概念分析何以作为方法论的问题关切,反观厚概念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伦理学方法论。
哲学方法论是多层次的,它并非认识论的别称,它还包括本体论承诺和理论选择等非认知性维度。陈嘉明在证成康德的先验哲学本质上是方法论时,主要依据就是康德的先验论证不仅涉及认识论领域,还同时适用于康德的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等领域。按照西方哲学的基本区分,形而上学(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大致包含了哲学的主要研究领域。既然康德的先验论证贯穿于康德哲学的全部领域,将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称为先验方法论可谓恰如其分。那么,判断厚概念能否作为一种伦理学方法论的关键,就是要看厚概念在伦理学内部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伦理学提出了关于美好生活的基本问题,关于什么是更好的或更坏的,关于是否有客观的对与错,以及如果有的话我们如何知道。”根据芭芭拉·麦金农(Barbara MacKinnon)、安德鲁·菲亚拉(Andrew Fiala)在《伦理学理论与当代论争》一书中对何为伦理学的阐述,伦理学包括一阶的规范伦理学和二阶的元伦理学。其中,道德本体论和道德知识论等又构成元伦理学的主要研究内容。而厚概念在这些伦理学的各组成部分中都可以提供一种不同于以往伦理学理论且彼此融贯的系统解释。
在规范伦理学层面,厚概念的提出回答了麦金泰尔所提出的道德理性筹划之所以失败的根本原因,从而催生了一种新的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的复兴。近代理性启蒙运动以来,失去了神学或形而上学支撑的伦理学为具有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无论是康德义务论伦理学还是密尔的功利主义伦理学,都追求在确定性的道德原则基础上建立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规范体系。这种过分强调理性化的伦理学认为,道德哲学的价值不仅在于为人类提供行为对错的标准,还在于对实际道德观念的反思与批判。而美德伦理学则认为,人们的现实道德生活原初就是厚实的。这种“厚”,不仅体现在道德空间由利他行为扩大到自我幸福,还体现在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的情境敏感性。此外,厚概念之厚的生成性,也意味着道德空间还可以进一步超越美德伦理学,将人的自我发展与面向未来的人工智能伦理等纳入一种“大伦理学”的理论视野。
在元伦理学层面,伦理厚概念的提出,回应了长期困扰元伦理学的诸多道德问题。当伦理学将道德客观性的承诺建立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经验世界中的人类如何获得真理性道德知识,道德本体论与道德认识论之间始终存在着一个解释鸿沟——为什么我们在道德方面的能力能够追踪真相而非基于进化或生存压力所形成的道德观念。此外,即使我们坚信人类有认识道德真理的直觉能力,在信念与欲望二分的休谟式道德心理学前提下,薄的道德概念术语无法融贯性解释人们的道德客观性和道德实践性直觉。这一元伦理学问题是如此具有根本性和破坏性,以至于迈克尔·史密斯将此直接命名为“道德问题”。为解决这一系列道德问题,当代元伦理学家投入了诸多精力,不仅使元伦理学越来越技术化而偏离伦理学的实践本质,按照安格斯·里奇(Angus Ritchie)的说法,所有坚持道德客观主义的世俗化解释都失败了。
安格斯·里奇的评论无疑是有洞见的,但他既找错了病根,也开错了药方。按照海德格尔的诠释学思想,上述道德问题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将道德知识看作是对客观道德实在或属性表征的笛卡尔式的知识论。笛卡尔式的知识论在主客二分的前提下,将知识看作是对外部实在的内在描述或对独立实在的正确表征,其结果是“这种表征主义知识论导致我们在道德实在论和道德怀疑论之间无休止的徘徊”。海德格尔、泰勒等人的诠释学思想没有把自我作为任何一种客体来思考,而是认为人是一种自我解释的存在。个体生活总是被“抛”进一个熟悉的生活世界,他们从中获得自我解释的可能性。诠释学所讲的伦理道德知识不再是对外在客观道德实在的表征,而是如前文中霍夫特所讲,诠释学方法并不寻求把道德义务建立在道德实践之外的任何基础之上,而是首先指出我们的道德判断是基于我们已有态度的厚概念解释。在这里,具有历史维度和实践维度的厚概念成了诠释学所理解的道德本体所在。
因此,厚概念不仅对于支撑美德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规范伦理学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时在元伦理学层面,也为我们重新理解道德本体论和伦理道德知识的特征,进而回应元伦理学中的道德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将厚概念作为一种美德伦理学的方法论,既能凸显大伦理学不同于传统规则伦理学的特质,也有助于推进人们对伦理厚概念内涵的理解和定位。
四、结语
在伦理学日益显学化和全球学术一体化的今天,无论是对中国传统伦理学的现代重诠还是发掘中国哲学智慧以回应世界性哲学问题,都需要哲学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哲学方法论自觉不只是对中国传统哲学既有方法论的描述性勾勒,更包括对创造性转化的规范性建构。从哲学史发展的角度看,追求正统、排斥异端的观念严重影响了中国哲学在理念与概念框架上的创新。我们应在各类现象中发现哲学问题的思路,提出自己对问题进行解释的概念,已成为当代中国哲学伦理学研究的共识。陈少明在“做中国哲学”的过程中,强调“对儒家精神的把握,对经验生活的敏感,以及创造性的论述能力,是我们做有说服力的儒学需要的条件”。改变将经典中概念或命题作为对象的传统做法,转而聚焦于经典中非概念化方式所展示的带有古人生活经验的内容。笔者赞同做有说服力的中国哲学这一主旨,不过,地方性的知识也应当通过相对凝练的概念来发挥其思想交流和教化的功能。而厚概念方法则有机地融合了概念创造与对经验生活敏感的各自优势。在某种意义上,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发掘原来并不被作为核心概念却凝结了生活经验智慧的厚概念,通过重新概念化来激活传统伦理思想的现代生命力,正是对优秀伦理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总之,伦理学是实践哲学,厚概念的理论活力扎根于深厚的社会生活土壤和实践基石。当人类生活图景和社会实践发生重大变迁,原有的概念系统和知识范式不足以解释现实中的伦理变革,无法为新的社会生活方式提供合理性辩护,就需要推翻或改造以往的概念。基于不同的社会生活样态和民族文化传统,通过对概念内涵的更新赋能,重新进行理论化奠基,是伦理学研究活力和方法论建构的重要思想前提。厚概念作为认知和诠释的一种方式,兼具描述性、规范性和道德评判功能,是历史现实中的经验和预期的集合。厚概念作为一种伦理学方法,不仅具有理论性知识服务功能,为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重建提供新视野和新工具;而且具有实践性价值范导意义,更新了我们对日常伦理生活的感受和认知,它迫使我们更智慧地思考规范与行动之间的适切张力,更好地理解并塑造我们自己和我们所处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