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论公共之事
作者:朱承,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本文原载《学术界》,2022年第3期。
摘要:作为共在性、群体性的存在者,人的生活离不开公共之事。从“事”的角度来看,公共之事是人怀有公共情怀、秉持公共理性在共同生活中所进行的活动及其结果。公共之事包括政治行动、兴利除害的社会活动、以言行事的公共参与,更包括广泛的日常交往活动。公共之事拓展了人的生活世界,为人类创设生活秩序,是人发挥自由意志实现大同团结和推进总体福祉的根本所在。
关键词:群体共在;公共之事;公共生活
人离不开“事”,人因“事”而“在”并形成价值与意义。朱熹说:“在世间吃了饭后,全不做得些子事,无道理。”王阳明也说:“人须在事上磨,方立得住。”人处世上,必须要行“事”,才能展现人的存在意义。“事”是人的精神意志变成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是链接“心”与“物”的必要环节,按照杨国荣教授在《人与世界:以事观之》中的理解,“相应于人的个体之维,‘事’呈现为个体之所‘作’;与人的社会性规定相联系,‘事’则展开于超越个体的社会领域。”换言之,基于人的个体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差异,人之“事”可以区分为“个体之事”与“公共之事”。个体之事,可以理解为个体为了自身存续、发展而开展的活动及其结果,既有满足个体生命延续发展的衣食住行等日常活动,也包括个人的精神生活和意识活动。在此基础上,公共之事是个人之事的延伸,是人参与群体并为了群体更好共同生存与发展所进行的活动及其结果,既可以是个人之事中那些指向公共性的部分,也可以人们共同完成的活动及其结果。理想的状态下,个人之事与公共之事都应该合乎人的理性,都应该是为了促进个人及群体的福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个人之事与公共之事不是截然分开的,个人以自己从事的活动及其结果参与到公共之事中来,公共之事的展开及其结果最终又将影响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公共之事关涉人的公共存在,指向公共生活,为了更好的阐释“公共之事”,本文将从“事”的维度来审视人类公共生活。
一、何为公共之事
荀子指出,“人生不能无群。”(《荀子·王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群体意义上的公共性存在是人类在世的本质性样式,公共生活是人参与世界的主要方式之一。从“事”的角度来看,作为人的本质规定性的社会关系,是以“事”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与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相关的社会关系,并非仅仅以静态的形式存在,在其现实性上,它与人所‘从事’的多样活动无法相分。”如杨国荣教授所言,社会关系是在活动中所结成的人与人关系,人的活动是社会关系得以形成的前提。没有工人的生产性活动,工人与雇主就不能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没有民众服从政令、缴纳税务、履行公民义务等活动,民众与政府之间也就无所谓政治关系;没有读者和观众对小说、诗歌、电影、音乐、美术等艺术形式的赏析活动,也就构不成人与人之间的文化关联,诸如此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展现在生活之中的具体活动。公共之事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活动中得以展开。
公共之事意味着存在着一种公共生活。人是社会性或者说“复数性”(阿伦特)的存在,为了得到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人与人结成各种形式的共同体,人的共在关系保证了个体存在。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在世界上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与他人的分工、协作、交换的社会关系。就此而言,个人的存在是具有公共性意义的。荀子说:“人,力不如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以“群”观之,在人的发展史上,人的社会性存在、人的公共性生存,使得人在与自然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人们可以将自己的个体力量转化成社会性力量从而更好的完善自身和共同体。正如卢梭在《爱弥儿》里所言,“自然人完全是为他自己而生活的……他的价值在于他同总体,即同社会的关系。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剥夺他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个人成为共同体的一部分,“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以社会性的存在代替自然性的存在,是人的独特尊严性所在,更是人在宇宙天地、自然万物中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既然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那么具有社会性意义的公共生活就成为人们日常存续发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共性的实现也就成为了人性的本然满足,而不是人性的异化表现。赵汀阳教授曾认为,“人的幸福属于并且只属于共在关系。”意思是说个体的幸福不在于以自我为中心,而是要将共在作为前提来思考人的幸福。同样地,要想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有必要把人放在社会关系、公共生活中来思考,并实现人与人共同拥有的理想公共生活与社会关系。
既然公共之事是人在无法回避的公共生活中的活动,那么,公共之事还必然意味着人们在参与公共生活时持有公共性优先的情怀。人不得不参与公共生活,在参与公共生活中要有一种公共性的情怀,在公共生活中履行公共职责的时候,要以公共性作为优先原则。黄宗羲说,“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黄宗羲指出“君”是典型的应该以公共性价值优先的人。实际上,在群体中,所有人都有必要将公共性价值予以优先考虑。人可以正视自己的私利,但同时也有兴公利、除公害的责任,一旦进入公共领域特别是履行公共义务和承担公共责任时,就应该以公共性作为优先原则。在社会性存在中,人都不可能是孤立的个体,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应对公共生活。为政者从事公共治理,要维护公共秩序,促使整个社会的大同团结;保卫者要以公共安全为第一要务,必要时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成全公共价值;生产者向全社会提供产品,不能因为自己的懒惰、贪利、疏忽等而提供可能损害他人的残次品;教育者为社会培育新的合格成员,奉献自己的智识劳动以提升他人的智识能力;文艺工作者以自身的文艺作品影响他人、改善社会,而不仅仅是自娱自乐。正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工农商从事生产、贸易以供养为政者和护卫者,护卫者又尽心来为工农商等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治理服务和安全保卫,所有共同体成员都是在公共性价值优先的前提下开展自己的个人之事,以个人之事促成公共之事,反过来,公共之事也会促进个人的自我成就。这也就是儒家所主张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的公共情怀,人在群体中要想成就自己,就要从成全他人开始。
仅有公共情怀也无法达成公共之事的最佳效果,公共之事还需要公共理性的存在。公共理性是应对公共生活的理性精神,与人在私人生活中所运用的理性有所差异。人在私人生活中的理性倾向于强调行动的理由与根据,而公共理性则更强调交流交往时的规则与共识,往往是指在公共生活中公开运用人类理性,并由此建设一种公共生活中普遍适用的规则,即在分享普遍知识以及共有信息前提的基础上,遵守共同规则进行公开论辩,按照事实与逻辑而不是按照情感与立场来讨论公共事务,通过表达意见形成共识来促成实际行动。罗尔斯曾指出,公共理性的理念包含了五个方面,“(1)它所适用的根本政治问题;(2)它所适用的人(政府官员以及公职候选人);(3)由一类合乎情理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念所给定的内容;(4)这些观念在讨论强制性规范过程中的应用——这些规范将面向民主的公民群体,以正当法律的形式制定出来;(5)公民们对从其正义观念中推导出来的原则是否满足相互性标准所作的答案。”罗尔斯还补充说,上述理性“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们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它的主题是关乎根本性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应该说,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针对的是特定社会的公共政治理性,是所谓“民主社会”中公共政治生活的理性精神,但我们也可以从中抽绎出其普遍意义。首先,公共理性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呈现,这一公共生活可以不仅限于政治生活,也可以是一般的公共交往活动,它是针对所有社会成员而言的;其次,公共理性精神在现实层面以具体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一定要从抽象的层面落实到具体的规范层面,这一规范既可能是行为意义上的共同约定,也可以是言语层面的基本逻辑;第三,人们运用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达成共识,促成人与人的团结向善,而不是人与人之间因自私而对立,公共理性致力于公共善的达成,换言之,就是促进社会在富足基础上的大同团结。正如另一位美国学者索罗姆所言:“公共理性指代公众以公民身份去建立一种政治体的共同理性。”也就是说,公共理性是人们以公共的身份去参与建构适应美好生活的公共制度而需要的共同理性,与他人所共有的规则是其前提,形成共识创建美好生活是其目标,在这一前提和目标之间的正是人们实际履行的公共性活动,也即公共之事。从公共理性维度来看,公共之事就是人们遵守公共前提、使用公共语言、依据公共规范、追求公共之善时候的活动及其结果。
概言之,公共之事就是人们怀有公共情怀、秉持公共理性在公共生活中所进行的活动及其结果。总体上的公共之事由社会成员分工协作完成,个体所承担的公共事务汇聚成整个社会的公共之事。杨国荣教授指出,“从社会的视域看,不同社会成员从事不同的活动,构成了担保社会有序运作的前提;对不同的社会成员或个体来说,做相异的事,又称为其特定的存在方式。社会的各行各业,通过‘事’的展开而具体分化,而其中的不同个体则各任其‘事’。分工既使社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相互区分,又使之在任其‘事’和司其职中彼此关联,由此进一步形成多样的社会关系。”如上,可以看作是个人之事汇聚成为公共之事的内在逻辑。人要秉持公共的情怀,对自己所承担的“事”能够促进公共的善以及自我的成就怀有信念,同时个人还应该与他人分享共有的前提、遵守共同的规范以达成共识来推进公共之事,从而为公共生活的进步和公共善的形成贡献各自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的活动及其结果,大致上都可以归为公共之事。人们从事公共之事,既保障了共同体的有序与进步,同时也在公共之事中展现人之存在的意义。
二、公共之事的类型
人们在公共生活里的活动有着不同的类型,从操持与自己私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到关注与自己日常生活并不直接关联的天下大事,都可以称之为“公共之事”。人无法离群而在,公共之事就在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正如日本学者薮野祐三所言,“‘公’决不是远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事物,而正是我们的生活空间本身。”因为公共性的普遍存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参与公共之事,也必须参与公共之事。
公共之事是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的活动,近现代以来,政治哲学家们往往将公共领域看作是公共活动的空间、平台或议题,美国学者舒德森曾认为,“当代学者常使用的‘公共领域’这一术语,既指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共论坛,又指人们聚集到一起谈论公共事件、超越家庭范围的私人联合体。”现代政治哲学家对公共领域多有关注,如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是人类行动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交流、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哈贝马斯曾分析了近代欧洲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杂志和报纸等公共空间或平台,认为这些空间和平台创造了人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并且认为正是这些公共领域的存在,为近代欧洲政治意见合法性提供了基础。与之相关,查尔斯·泰勒主张公共领域是通过媒介进行沟通的共同空间,他提出:“公共领域,是社会成员被视为可以通过多种媒介进行沟通的一个共同空间,如通过印刷、电子,也包括面对面的交流等媒介,来谈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从而对这些问题可以形成一种共识。”近代以来,由于民主精神的兴起,最广人群在最大范围内参与公共话题、表达意见并形成共识,成为时代潮流。然而公共之事包括了共识的达成,但绝不仅限于围绕公共议题达成共识。就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活动形态而言,公共之事可以有着如下的类型:
一是直接参与的政治行动。政治之事是最能展现公共性的活动,学界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共识也是基于政治事务的。孙中山先生曾说:“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众人之事。”由于人的群体性存在之本质特征,在任何时候,众人之事都不可避免,由此管理和参与众人之事也成为必然。在人类政治史上,不同时期的人们都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到政治之事中来。古代希腊的所有公民都直接参与政治,直接参与政权建设,执政者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政事裁决取决于大多数公民的意志,“政治家所执掌的则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托付的权威。”公共之事所必须的公共权威来源于全体公民,公民即使不直接参与每一件公共事务的处置,但处置公共事务所必须的权力也直接来源于公民。在古罗马的政治生活中,最高政治权力为全体公民所有,古罗马每年一度的公民大会决定战争、选举执政官、表决执政官的提案,公民直接分享最高政治权力。近代以来,欧美的民主政治制度,从形式上看也是由全体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加选举来决定或影响政治事务。在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虽然没有出现类似的直接民主的制度设计,但民意依然可以成为政权进行公共治理时必须首要考量的要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荀子·哀公》)上述政治思想都集中指向一点,即普通民众的意志虽然不能在个别事务上直接决定为政者的治理活动,但“民心所向”还是可以最终决定政治权力的走向。就此而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上都是在一定意义上参与了政治之事。当然,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人们还以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和兵役等履行义务的方式参与政治之事。无论是直接掌握或间接影响政权,还是为政权履行义务,这些政治意义上的行动及其后果都属于最具普遍性的公共之事。
二是兴公利除公害的社会活动。个体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共同体同样也会趋利避害,人们按照一定原则结成共同体就是为了更好地趋利避害。个体主动或被动贡献自己的能力参与到兴公利除公害的活动中,如我们常见民众自发组织的兴修水利、修桥筑路、美化环境、维护生态等活动,实际上是为了创造更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这些活动及其结果与共同体的存续密切相关。能够协调众人共同参与公共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荀子所说的“群道”,荀子认为,“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皆得其长,群生皆得其命。”(《荀子·王制》)人类只有合群,结成群体进行劳动才能得以生存。在改造自然的活动中,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人们必须协作起来共同面对自然力量,并从中获得人之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资源,这就需要公共参与的活动。从现实中看,公共性的活动一方面可能是集体参与、分工协作的劳动,类似于移山填海、遨游太空等大型活动,必须由众人勠力同心才能完成;另一方面可能是个体以自我创造奉献于群体的活动,如发明创造、思想引领等充满创造性的个性活动,也可能是清扫自家门前小道以方便众人行走的日常活动。如上所言,无论是众人共同参与的活动还是个体贡献群体的活动,都是为了包含个体在内的群体得到更好生存和发展的活动,而不仅仅是满足个体的私欲,是将成就自己和成全他人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性活动。荀子说:“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荀子·王制》)人们在兴利除害的公共性活动中,个人的自我成就与群体的共同利益都得到了实现,因而成为公共之事的类型之一。
三是就公共议题发表意见。人们除了直接介入公共事务的行动之外,还特别注重就公共议题发表意见,常见的公议、投票等均是就公共议题发表意见的表现形式,而当下流行的网络参与则更是这种公共之事的表现。阿伦特在讨论古希腊论辩的时候曾指出:“提出自己的意见才能够显示自己,让自己被他人看到、听到,对于古希腊人而言,这是与公共生活相关的一种伟大特权。这是私人家庭所缺乏的,因为人在家庭中无法为他人看到或听到。”人们就大家共同关心的议题呈现自己,而这一呈现又会被其他人所关注,由此构成一种公共之事。古代社会中,希腊城邦的公民对自己所在城邦的事务发表意见,中国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就如何实现有秩序的社会生活进行游说,士大夫无论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都要有忧其民、忧其君的忧患意识,以及任何时代的人们对公共事务予以议论、谏议、表决等,都是公共之事。人们通过沙龙、集会等形式聚集在一起就公共问题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通过报纸、书籍以及电视、网络、自媒体平台对公共问题表达见解和看法,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执政者或者就公共政策进行表决,这些都在此之列。当然,发表意见最终还是指向现实行动,“圣贤之道,未有不于行事见而但于言语见者也。”以“意见”的方式参与公共之事,其目的是期望见之于行动以影响公共生活。不过,在公共生活中,言语本身也意味着一种行“事”,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对现实事务提供建议、进行评价,肯定或否定某项公共政策,选择或不选择某个候选人,实际上也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所揭示的“以言行事”,发表意见本身就完成了一件“事情”。人们就公共议题发表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赞成或者不赞成、支持或者不支持、赞美或者批评等等,其实已经完成了一个活动并带来结果,能够用话语对自己和听众产生思想上、意志情感上乃至行动上的影响或作用。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反过来看,当普通人在纷纷议论国事时,这就因为为政者已经偏离恰当的治理之道,应该有所警醒并及时调整为政行为。在众所周知的“召公谏厉王止谤”(《国语·周语上》)故事里,“国人谤王”,就是国人以表达意见的方式来迫使厉王改变政治行为,庶人之“议”、国人之“谤”就是典型的以表达意见来推行公共之事。
四是参与日常社会交往。一般认为,只有参与公共政治事务或者就公共政治议题发表意见才是公共领域内的事务。但如果按照公私生活的领域或范围来看,人们的日常交往活动超出个人和家庭之外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公共领域。“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化和孤立化,不是日常生活的常态。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化,个人世界也有逐渐公共化的趋势。个人世界的公共化,表现在个人于公共空间的活动、在与家庭之外的社交、在公共领域中的表现、在公共媒介上的言论等等,这些都已经超越个人或者家庭的私密行为而成为公共之事。就此而言,个人独处或者家庭活动之外,人们日常的社会性参与及交往活动也属于公共之事的范围。个体在私人空间(家)的独立活动、父母子女之间的交往、独立个体依照自己偏好的个体交往可以称之私人生活、亲密空间,但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如个体在公共场所的活动、父母子女与社会的交往,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称之为公共领域中的活动。就此而言,人们在学校、工厂、会场、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物理空间的活动,以及人们通过公共媒介所进行的意见交流,人们对公共事务的态度和行动,都可以归于公共之事。桑德尔在《公共哲学》一书中,曾指出体育馆就是一种公共空间,“从扬基体育馆到烛台公园,体育馆是我们公民宗教的教堂,是汇集痛苦与希望、亵渎者与祈祷者走到一起生活的公共空间。”如桑德尔所言,竞技体育早已成为人们公共生活的一部分,这样的公共生活在文艺、娱乐、节庆、宗教活动中更是多见。个人世界的公共化与个人的公共性存在密不可分,既然人不能脱离群体而独存,也摆脱不了公共事务的“纠缠”,因此任何形式的离群索居在现实中实际上都是不能实现的。人必须参与到与他人的交往之中,在个人和家庭之外与他人相关联,工作、娱乐、休闲、政治、社交都不能脱离真实或虚拟的公共空间,也不能彻底切断与他人的联系,由此,人的日常交往活动也应该纳入公共之事的视域来进行考察。现代世界里,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分界日趋明显,公私的分界是政治和道德领域的关键所在。虽然公私界限应当分明,而且应当尊重个人的私域,但随着交往和分工的扩大化,“个人世界的公共化”趋势不可忽视。
人处世上的“事”多种多样,杨国荣教授指出,“人所作之‘事’包含多重方面,从生产劳动、政治运作、军事征战到与观念活动相联系的文化创造,‘事’展开于不同的领域。”上述多重维度的“事”,既是个人参与创作的,更是公共之事。就其形式而言,公共之事既包括政治事务,又包括围绕公共福祉的个体或集体活动,还包括以言论的方式参与公共议题,更包括了广泛的社会交往活动,涉及到人类活动的多个样态,多个样态的公共之事更是展现人存在与发展的意义。
三、公共之事的意义
人不断地要操持公共之事,也因操持公共之事而展现人的价值。参与公共之事,既拓展了人的生活世界,又为人提供生活意义。“‘事’的展开,则既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背景,又构成了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形成的现实之源。”公共之事是人与他人、共同体展现一致性的场域,更是社会关系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之源,呈现了人作为社会性存在者的价值和意义。
公共之事拓展了人的生活世界,人因此而不仅仅是孤立的生命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私人生活,然而仅限于私人生活无法展现人之存在的丰富性。以“类”而言,人在群体中展现存在的意义,阿伦特说:“整个人类事务领域,无论其伟大还是悲苦,正是产生于人类的这种复数性。”在现实状态下,人既不能彻底脱离他人而独立生存,也不能限于自己的生活空间而得到全面的发展。人的自由既体现在私人之事,更体现在公共之事中,个性自由发展在公共之事中才更加具有实质性意义。“世界的现实形态基于人所作之‘事’,人自身也在参与多样之‘事’的过程中认识自己并获得现实的规定。前者表现为认识世界和成就世界的过程,后者则以认识自我和成就自我为内容。以人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为视域,具有综合意义的‘事’较之‘物’‘心’‘言’,呈现更为本源的性质;以‘事’观之,也意味着从更为本源的层面理解世界和成就世界、理解人自身和成就人自身。”多样之“事”将人与世界的关系具体化,在具体的“事”中,人从小我的世界中拓展出来,去参与交往、关心他人、参与兴利除害的公共活动、参与政治并就公共问题贡献智慧与力量,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社会性价值得到展现,世界也因人们所承担的公共之事而发生改变,而人之为人的尊严与价值也因得到公共的认可而进一步实现。在理想状态下,人们因参与公共之事而实现了个性的自由发展与社会的大同团结相一致。
公共之事是生活秩序的源头,人们通过公共之事为人类生活建构秩序。在应对公共之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稳定关系,意味着人类正常生活秩序的形成。秩序对于人保存和发展自身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缺乏秩序将会使得人们对生活无法预期,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将付诸阙如。作为“群体性”或“复数性”存在者,人需要秩序,“人的存在与秩序难以分离。就现实的形态而言,人不同于动物的特点在于具有社会性,社会性的核心在于秩序性;合群或社会的建构,具体便表现为一定社会秩序的形成。”“秩序不仅构成了政治领域的现实目标,而且影响着社会成员的精神趋向,后者又进一步为政治实体的稳定提供了某种担保。”缺失既定的秩序,人与人将一直处在动荡的争斗之中,对未来无所预期,只能依靠原始的本能来保证自己的生存,这就重新使人回到“丛林状态”,这就是中国古人常说的“率兽食人、人将相食”意义上的“亡天下”,意味着人类文明的崩塌。文明的社会依赖秩序的存在,而公共之事正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必要前提。在公共之事中,人脱离原来的原子化存在形态而结成有序的群体,分享共有前提实现共处,遵照共有规则进行意见表达或者权利义务分配,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分工协作,共有前提、规则与目标便构成了形成秩序所必须的链条和环节。
公共之事有利于大同团结,人们在公共活动中减少隔阂、促进融合,并为人与人的共同命运而努力。公共之事离不开人的互相合作和对他者的同情与尊重,即使是某个个体以独立的姿态为群体作出贡献,也需要该个体怀有公共性价值优先的情怀,关心、热爱他者以及群体才能做到。作为共在关系的具体展现,公共之事对行事人相互间的和谐共处、精诚合作、和睦团结,有着天然的要求。不能共处,共在关系就会破裂,公共之事无从谈起;没有合作,人很难独立地完成公共之事;缺乏团结,人与人之间关系总是处于疏离、淡漠的状态,履行公共之事也就丧失了必要性。人们行公共之事,其前提是意识到人与人之间共同的命运并能够和谐共处,其方式或途径是参与者能够在既定的规则下有效合作,最终目的是为了群体的大同团结。中国哲学强调万物一体、民胞物与的大同精神,以一体之仁来看待他人与万物。人在公共之事中,应该如何看待他人?以万物一体为例而言,王阳明曾提出,“夫圣人之心,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其视天下之人,无外内远近。凡有血气,皆其昆弟赤子之亲,莫不欲安全而教养之,以遂其万物一体之念。”在人与人的共处中,理想的状况是将共同生活的他人都看成自己的骨肉至亲,将他者的痛视作自己的痛,这样就可以破除人与人的互相争夺,从而以互爱、合作的姿态“共成天下之务”并实现大同理想。在现实中,人们通过公共之事来交流互鉴、重叠共识,达到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全其万物一体之仁,故其精神流贯,志气通达,而无有乎人己之分,物我之间。”最终才能真正形成命运共同体意识,以万物一体的情怀来促进人类社会的大同团结。
公共之事增进人类福祉,人的命运与共决定了只有推进公共事务才能实现人类共同的发展。在哲学史上,无论是古希腊哲学家所探索的“理想国”“最优政体”还是儒家的“大同之世”,都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性指向,这就是公共生活方式的优化设计是为了整个共同体乃至人类社会的福利。在自然状态下,最初的公共之事就是为了人类联合起来战胜自然以获得生存的资料,少数个体联合起来围猎大型动物,人们聚集起来成为部落来从事狩猎、拓荒、农耕。随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公共之事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公共生活也因多样、复杂的公共之事而有着丰富的样态,但从人类的发展趋势来看,人类的公共生活变得更加有序、和平,而个体的私人生活也因此而变得更加舒适、便利。从根本上说,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总体式渐趋美好,这都是由于公共之事的存在与进步。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人们联合团结起来从事公共性的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思想活动、文化活动以及维护人与自然平衡的活动等等,这些活动不仅仅是个体生存发展的必要,更是人类共存与公共福祉的必要。舒德森在讨论美国的公共生活历史时曾指出,“一个好的社会应该能让人们享受私人生活,一个好公民应该知道享受私人生活。一个好的社会应该维护其成员的人格和社会平等,同时也应让全体大众过上令人满意的私人生活。”个体生活与共同体的生活互为因果与前提,个体的私人生活有赖于“好的社会”,而公共之事正是这样促成“好的社会”的主要途径。人们通过公共之事来实现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文化交融、生态美好,从而保证更好地实现个体的利益、增进共同体的福祉。
公共之事实现了人的共在性意义,是人的本质的公共性呈现,赵汀阳教授认为:“人不是因为自身有意义才做事,而是因为做事了才有意义,做事所创造的共在关系使每个人的存在意义在关系中获得了互相印证,而互相印证的循环性表明了人的意义内在于生活的绝对性。”公共之事使得个体存在与群体存在的意义得以展现,在公共之事的良性延展中,个体的生活世界得以拓展和丰富,社会的公平正义、大同团结,民族、国家的欣欣向荣、繁荣稳定,以及富强、民主、平等、文明、自由、公正、和谐、法治等公共性价值逐渐能得以实现,政府切实为人民谋福利,政府获得人民支持,社会生活有秩序、有活力、有效率,人与人在公共交往中“互以对方为重”,和善亲爱,从而体验公私生活的美好、人生意义的实现。
四、小结
公共之事是人认识世界、认识自我的一个视角。就如何看待世界与自我的关系,杨国荣教授在《人与世界:以事观之》一书中作了以“物”观之、以“心”观之、以“言”观之、以“事”观之的区分。换言之,我们可以从不同的维度来看待人的存在及其活动,而“事”的角度是其中之一。从“事”的角度来看,在人的生活世界里,既有个人之事,更有公共之事。公共之事是人们怀有公共情怀、秉持公共理性在共同生活中所进行的活动及其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公共之事包括了直接的政治行动、维护公共福祉的活动、以言行事的公共参与,更包括了广泛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交往活动。公共之事拓展了人类的生活世界,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保证了公共生活的秩序,有利于社会的大同团结,从根本上来说能增加人类生活的福祉,对于人展现共在性本质和实现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来说不可或缺。探究公共之事的本源,明确公共之事的类型,强调公共之事的价值,是人更好地认识自我与世界关系的理论反映,对于实现个体自由发展与共同体的美好生活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