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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杨国荣:以道立言——《老子》首三章释义

发布日期: 2021-01-15   作者:   浏览次数: 20

论文题目:以道立言——《老子》首三章释义

作者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暨哲学系教授

本文原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摘要:老子哲学中的“道”既指存在的法则,又指存在的方式,二者难以分离。作为存在的第一原理,“道”无论表现为存在的法则,抑或存在的方式,本身没有任何的规定性,“无”主要便表示“道”的这种无规定性品格。就社会文化领域而言,老子强调,随着美丑的分化,审美意义上的自然之美可能丧失;善与不善界限的确认,则导致了价值领域中的各种伪善现象。从治国的方式来看,在文明已经发展的前提下,重要的是遵循自然之道。言辞说教、有意为之都与自然相对,应当加以超越。与之相关的是“为无为,则无不治”。其中的“为无为”与“处无为之事”相通,主要表现为以“无为”的方式展开的特定之“为”,其特点在于合乎自然法则、超乎文明价值所引导的名利追求。老子对自然之道的如上看法,内含多重意蕴。

关键词:道;名;为无为;老子

 

《老子》前三章在老子哲学中具有重要意义。这里主要通过文本诠释的方式,考察和分析《老子》前三章的内在意蕴,以从一个方面具体地把握老子的哲学思想。

一、

《老子》第一章原文:“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在此,老子开宗明义,首先把“道”提了出来。从宽泛的意义上看,中国哲学中的“道”既指存在的法则,又指存在的方式,二者难以分离。这里所说的“道”,也包含以上两重含义。“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其中包含“常道”与“可道”之道、“常名”与“可名”之名的区分。“常道”也就是表现为存在原理的道,作为存在法则与存在方式的统一,其实质的内涵不同于“可道”之道。与“常道”相对的“可道”之道,也有两重含义:它既关乎言说,也蕴含引导之意。前者涉及言语的运用,《诗经》中有“中冓之言,不可道也”,1其中的“道”即表示言说。后者与规范性相联系。在先秦,“道”与“导”相通,常常在规范的意义上被使用。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其中的“道”便以“导”为实际所指。按老子的理解,作为存在法则和存在方式,“道”既无法用一般的语言、概念来加以表述,也不具有引导日常行动的特定规范意义。作为存在的方式,“道”固然具有普遍的引导性意义或规范性意义,但这样的规范不同于日常生活以及活动过程所遵循的特定规则,“可道”之道主要涉及日用常行中特定的行动规则,“常道”作为普遍的原理,则与之不同。正是在以上两重意义上,老子强调“道可道,非常道”。同样,老子对“常名”和“可名”之名也做了区分。中国哲学中所说的“名”,既指语言,也指概念。按老子的理解,“常名”以“常道”为内容,日常生活中运用的“名”,则不同于这一意义的“常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可以有两种断句的方式。其一,“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其二,“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两种断句在文法结构上无疑存在分别,但是从实质的含义来看,并没有根本的差异。从文法结构上说,以“无”“有”为断,其中的“名”作动词用;而在“无名”“有名”为断的情况下,其中的“名”则是名词。从实质含义来看,以“无”来表述“道”和以“无名”来表示“道”,则具有相近的意义指向:它们所指称的,乃是同一对象。“有”与“有名”的情况,也与之类似。

“无”与“道”之间究竟呈现何种关系?为什么需要以“无”表示“道”?按老子的看法,“道”作为第一原理,无论表现为存在的法则,抑或存在的方式,本身没有任何规定性:它与经验世界中的具体对象,如树木、花草、房屋等不同,后者都有特定的属性或规定,如颜色、形态、重量,等等;“道”则与之相异,不具有这一类属性和规定;“无”主要便表示“道”无特定规定这一品格。王弼曾对此做了如下解释:“若温也则不能凉矣,宫也则不能商矣。”“无形无名者,万物之宗也,不温不凉,不宫不商。”3温、凉表示物的不同属性,宫、商则是相异的音阶,这些规定彼此相分,道则“无”这一类特定的规定,故可作为世界统一的根据。比较而言,“有”可以理解为“道”的具体体现,在老子那里,这一意义上的“有”同时与“德”相联系。在先秦时期,“德”与“得”具有同义性,《管子》所谓“德者,得也”,4便表明了这一点。从“道”与“德”的关联看,“德”即从“道”那里有所“得”,“道”与“德”的这种关联对应于“有”与“无”的关系。从“道”那里之所得,具体化为某种存在形态,这就是“德”。王弼后来也指出了这一点:“何以得德?由乎道也。”5相对于本来没有具体规定的“道”而言,“德”展开为多样的规定性,这种规定同时表现为不同的“有”。“有”所规定的万物,既与“无”具体规定性的道彼此相异,又最终源于后者。

“无,名天地之始”中的“天地之始”,可以理解为万物或整个存在的终极根源。在中国哲学中,“天地”常常指宽泛意义上的世界,所谓“天地之始”,在此意义即指世界的终极根源,而“无”则指没有任何规定的“道”。“有,名万物之母”中的“万物”,是我们在经验世界中所见的千差万别、形态各异的具体对象,从经验世界来说,一个具体事物总是由另一个具体事物所构成,经验世界中的每个具体对象追溯起来都有其产生的特定根源;相对于“无”任何规定性的“道”之为世界的统一本源,作为众多特定对象(万物)不同根据的“有”,更多地表现为事物的多样之源。

一般说来,“母”隐喻着某种生成关系,在日常用语中,“母”通常指“子”的生成本源:谈到“母”,总是隐含着生成之意。与之相近,“始”表示某种开端,这种开端既有本源之意,也具有生成性。以“母”“始”表示的生成性,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宇宙论的观念。宇宙论往往讨论宇宙的开端、起源,宇宙的演化过程,以及宇宙的具体构成,等等。比较而言,本体论并不涉及时间意义上的起源、开端,它更多地从何物存在、如何存在、什么是存在的根据等方面讨论存在的问题。在老子那里,“无”或“道”既是指存在的根据,又指存在的开端,“有”则构成具体对象之母,就此而言,本体论和宇宙论似乎彼此纠缠。引申而言,在中国的哲学传统中,宇宙论和本体论一开始并非界限分明,它们更多地呈现相互交错的形态。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句的断句也可有两种:其一,“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其二,“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从语法上看,这两种句读都可读通,因而都可以成立;但从具体含义来看,联系前后的逻辑的思路以及老子对“道”的理解,则以“常无”和“常有”为断可能较为合乎老子的思想形态。事实上,“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这一断句更能体现老子的前述哲学观念。这里的“常无”与“观”联系在一起,“观”与日常看东西的“看”相关联:“观”所引向的是审视、考察。与此相联系,“常无”意味着从“无”的视野出发观察这个世界。一般而言,看问题、考察事物总是从具体的视野出发,“常无”便提供了这样的视域:它表现为站在“无”这一角度去看待世界。与之相对,“常有”则是从形态各异的万物这一角度考察事物。这两种“观”法所引出的结论,也彼此相异。从“无”的视野出发,所把握到的是世界之“妙”,这一意义上的“妙”在中国哲学中常常与变动不居、神秘莫测、隐而不现等联系在一起,“观其妙”即从“无”的角度来考察隐而不现的世界。与之相对,从“有”的视野出发,所把握到的是世界之“徼”,这一意义上的“徼”,与“显”或显现于外相关。在中国哲学中,隐和显涉及存在的不同形态。“隐”意味着不可见,“显”则表现为可见:所谓“徼”,也就是明白地显现在外面,可以为人所见。

以上方面都与人的视觉相联系。“无”没有任何规定性,从“无”这一视角来看,存在不可见。“有”包含多样的规定,从“有”这一视域来看,则万物呈现为千差万别的可见现象。在此,老子把世界的呈现形态和“观”联系在一起;“观”的不同方式,蕴含着把握世界的不同方式,世界的呈现形态,则相应于人对世界的不同之“观”。这一看法注意到世界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与人以什么方式观察世界难以相分。

由此,老子进一步将“无”和“有”与“道”联系起来。“同出而异名”中的“同出”,意即追本溯源,“无”和“有”都源于“道”或以“道”为本;“异名”的直接含义是名称不同,其蕴含之意则是“道”具有不同的呈现或表现方式:“无”表现了“道”没有任何规定或最为本源意义上的呈现方式;“有”则是“道”在化为“德”、从而有了具体规定之后所呈现出的具体形态,两者最后都可以追溯到“道”,此即所谓“同出而异名”。

“玄”本指黑而带赤,引申为混而未分:“同”体现了“道”自我同一的形态,“玄”更多地指出其浑而为一的特点。在没有任何规定的本然形态中,“道”所表现的即这种自我同一的玄混存在方式。后来庄子以“浑沌”隐喻道,其思路与老子前后相承。“浑沌”意味着未分化,一旦分化,“浑沌”就不复存在了。“玄之又玄,众妙之门”,表现为完全自我同一、没有任何分化的形态,后者又被视为世界的终极之源。

要而言之,名和言具有“分”的功能:以某一名去指称某一对象,意味着把该名所指称的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分开来。比较而言,“道”首先是大全,它自我同一,没有分化,一旦以“名”去分而别之,便失去了“道”的本然形态。这是从“道”与“名”的关系来看。“道”同时具有规范的意义,但这种规范又不同于实践过程中具体的操作规则或规程:规则本来带有限定性,规定什么应该做,应该如何做,这种规定容易被凝固化。“道”则超越了这种限定,其规范意义更多地以出神入化、灵活应变的形式表现出来,后者不同于具体规则的作用方式。王弼在注《老子》时曾指出:“道泛滥无所不适,可左右上下周旋而用,则无所不至也。”6这一看法也涉及道的以上特点。同时,老子又从“无”和“有”两个层面来阐发“道”的具体含义,并将人“观”世界的方式与世界本身的呈现形态联系起来,肯定两者难以分离。

从哲学思维的发展来看,在老子之前,中国哲学已经有“阴阳”“五行”的观念,阴阳涉及变化运动的根源,五行关乎世界的构成质料,二者都与具体的存在形态相联系。比较而言,“道”已超越了特定的质料以及具体的变化方式,涉及世界更普遍的层面。阴阳和五行在相当意义上还与质料及特定的存在形态纠缠在一起,相对于此,“道”已从具体质料中抽象出来,表现为一种新的理论提升,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验现象及其根源。

 

二、

 

《老子》第二章原文为:“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惟弗居,是以不去。”

这里首先提到文明发展过程中的若干现象。从人类社会演化的过程来看,最初人乃是处于前文明或自然状态之下,此时并不存在美丑、善恶之分,一切都以本然的形态存在,这种状况,可以视为前文所说的“同”“玄”在社会领域的体现。随着文明的发展,开始逐渐出现诸如美和丑、善和恶等区分,在老子看来,这种区分是随着文明的演进而产生的,表现为文明的某种伴随物。

具体而言,文明发展到一定的时期,总是会形成普遍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些准则出现之后,往往导致人们有意地使自己的言行去符合这些标准,以博得美名,这一过程在相当意义上表现为有意而为之,它与自然无为彼此相对。当人人都知道美的东西所以为美的原因时,美就可能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这一看法涉及老子对美的理解。按老子之见,美应该是本然或自然的,其中没有任何人为的矫饰,一切都自然而然,这种自然之美可以视为真正的美。然而,随着文明的发展,美之为美的评判标准逐渐确定,由此,人们往往会按通常所理解和接受的审美标准去有意而为之,刻意地合乎这一类规范。当美基于外在的刻意模仿,从而成为某种矫饰时,其自然形态就失去了,开始向相反方面转化。质言之,对美的准则或规范的这种刻意迎合,往往使美走向自身的对立之面——丑,这就是老子所说的“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丑)已”。在这里,美和丑之间的界限并非凝固不变,而是呈现为相互转化的关系。

同样,善和不善之间也是如此。此所谓“善”,首先指道德意义上的人格善、行为善,等等。这一意义上的善也是随着文明的发展而逐渐出现的:凡是合乎某种规范的行为和品格,通常便被认为是善的;与这种规范相对立的行为和品格,则被视为恶。然而,当善的规范确立之后,也会导致刻意地迎合这种外在的规范,这也就是后来孔子所说的“为人”。孔子曾区分了“为人”和“为己”,“为己”固然也遵循某种规范,但它旨在自我实现、自我提升;与之相对,“为人”则是为了获得外在的赞誉而刻意地合乎某种普遍规范,其特点在于迎合他人的评判或外在的社会舆论。老子说的“善”和“不善”与上述论域中的“为人”和“为己”具有相关性。一旦知道了普遍的社会评价准则,即合乎什么样的规范会被视为善、背离什么样的原则将被看作不善,人们就会有意地迎合这一类规范,以便获得社会或他人的赞誉。然而,这样一来,真诚意义上的“善”便失去了:在刻意的迎合之下,本来应该是自然而诚(善)的品格,便往往可能转化为其相反的方面——“伪善”。“伪善”实质上是对善的否定,老子说“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便就此而言。“善”与“不善”的以上分化,本身也是随着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现象,这两者同样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可以相互转化。

引申而言,不同事物或相反之物的相互转换,不仅存在于社会价值的领域,而且普遍地发生于自然之域。本章后面提到了“有无”“难易”“高下”“音声”“长短”,等等,这些都是人们经常注意到的自然现象,在老子看来,一方面,不同的对象是相比较而存在,“有无”“难易”“高下”“长短”,都表现为彼此对照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们又可以相互转化,“难”可以转化成“易”,“高”可以转化为“下”,“长”可以转化成“短”,反之亦然。这是从普遍的层面,概述彼此对立的现象之间的关系。

当然,如果做进一步考察,则可注意到,老子固然有见于美与恶、善与不善等可以相互转换,但似乎对转换的条件性这一点没有给予充分关注。事实上,自然之美乃是在刻意仿效、违背了审美规律要求的情况之下,才会转换为恶(丑),“东施效颦”即是典型的例子。同样,不顾对象本身的内在的根据,一味地从自己的主观意愿或功利目的出发,则善的意图便可能转换成不善的结果。与之类似,缺乏内在的为善意愿、仅仅为了获得外在赞誉而迎合某种规范,则本然之善便会向“伪善”转换。在此,美之向丑转化、善之向不善转化,都基于一定的条件。如果无条件地断定一旦天下皆知美,美就会变成恶,皆知善,善就必然化作不善,显然容易导向相对主义。

本章最后又回到了社会领域。从这一章的整体思路来看,先是分析观察社会领域中的价值形态,而后延伸到更广的自然对象,最后又返归社会领域。从逻辑上来说,“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中的“是以”,是从前面的讨论中引出的结论,有的研究者认为“是以”这两个字是后来加上去的,这一说法从文献上看似乎缺乏充分的根据。尽管在形式上,此句及后面的论述主要讲如何治国,前面则论善恶、美丑的关系以及更普遍意义上对立面之间的比较和转化,两者似乎没有十分直接的关系,但如果做进一步的分析,则可注意到两者之间事实上存在逻辑上的关联。前面主要指出了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转化是普遍的现象,并列举了若干方面,以此隐喻社会之中对立双方相互转化同样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从实践领域的行为方式来看,人往往追求有所作为,提出不同的价值目标,通过有意而为之的行动过程以达到这种目标,这种行为的最后目的所指向的,乃是社会领域中的成功:达到相关的目标,便意味着成功。然而,根据老子前面的分析,成功和不成功同样可以相互转化,执着于某种目的、刻意地追求某种成功形态,往往会转向其反面。在老子看来,最合适的方法是“处无为之事”,这种行为方式在第三章中又被称“为无为”:这固然也是一种“为”,但这种“为”乃是一种特定的“为”,其特点在于以“无为”的方式来展开。具体而言,“处无为之事”或“为无为”意味着人的行为方式完全合乎自然之道或自然法则,具有合法则性。对老子而言,行为的目的必须与自然之道相一致,合目的与合法则不能彼此分离。

与“处无为之事”相联系的是“行不言之教”。从社会教化的角度看,治国过程总是既涉及体制层面的治理方式、治理程序,又关乎价值取向上引导一般民众的问题。所谓“行不言之教”,主要是指不单纯地以言语说教的方式去教化民众,而是更多地诉诸示范等作用。“不言之教”也就是“无言之教”,它不同于以外在灌输的方式教导民众,而是通过自身的言行为民众提供某种榜样、示范的作用,在老子看来,这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引导方式。这种方式也可以看作是“无为”的原则在社会领域中的引申:从治国的过程看,“无为”以合乎自然法则为指向;就如何引导民众而言,“无为”则不同于外在的教化,而是以榜样、示范的方式来影响民众。

作为本章的核心,“无为”观念的内在含义在于合乎自然。前面提到的善恶之分、美丑之别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转化,蕴含着文明社会的进步往往不仅仅带来正面的结果,相反,它常常伴随着某种负面的效应:随着美丑的分化,审美意义上的自然之美可能丧失;善与不善界限的确认,则导致了各种伪善的现象。从治国的方式来看,在文明已经发展的前提下,重要的是遵循自然之道。言辞说教、有意为之都与自然相对,应当加以超越。可以看到,尽管形式上前后所述似乎没有什么直接联系,但进一步的分析则表明,其中包含一以贯之的观念。

 

三、

 

  《老子》第三章原文:“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

这里所说的“贤”“货”,等等,与前面提到的美与善相关,都是文明社会中的不同存在形态。“贤”更多地与“名”相联系,“尚贤”即标榜“才”和“德”,其具体内容则关乎所谓“名声”“名望”。当社会都尊崇、标榜这些名声和名望时,往往会导致人人争相显示自己的美德或“良好”品格,以获得社会肯定。所谓“争名于朝”,从根源上说,就是因为社会上存在并倡导“尚贤”这一类价值取向,由此,一般民众便会起而效之,务求获得此类名声和名望。“货”更多地与利相联系,涉及具体的利益问题,“难得之货”也就是被奉为不易获得的财物。本来,从物质构成来说,它们也许不过是普普通通的东西,如果将其还原为自然对象,实际上并无特别之处。然而,一旦被赋予某种特殊价值,则这种东西便会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在文明的社会形态中,某些东西确实被看成特别贵重的对象,因其稀有、贵重,人们往往务求得之,有时甚至铤而走险,以盗或抢的方式去获得。从这一意义上说,以“难得之货”为贵,实际上构成了盗、抢行为出现的内在根源。争名于朝、争利于市,是文明社会的常见现象。老子在此将“名”和“利”的分析与“争”和“盗”根源的追溯联系起来,从一个方面考察了文明发展的过程。

  “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涉及如何从本源上根绝社会上纷争、抢夺等现象。这里的“见”即“现”,有显现之意。所谓“不见可欲”,也就是使世界上不再呈现引发人们欲望的东西。“可欲”意味着引发人们的欲望,如果这个世界不再呈现引发人们欲望之物,那么,人们也就不会为了获得这种对象而争抢、偷盗。这样,杜绝争、盗的根本途径,便是不再让“可欲”之物呈现于世:没有可欲之物,也就没有欲求之念;无欲求之念,便不会引发争抢、偷盗这一类行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生产和需要之间往往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生产常常由需要所推动,而新的东西产生之后,又会引发新的需要。可欲与欲求的关系,也与之类似:某种可欲之物的存在,往往会刺激人们形成某种欲望;根绝了可欲之物,则与之相关的欲求之念也将随之消失。

  如何做到以上方面?老子在本章后续的讨论中,进一步从心和身的关系对此加以考察。“虚其心,实其腹”,涉及“身”与“心”的关系。“心”属于精神和观念的层面,“腹”则更多地关乎人之身或人的生命存在。这里所说的“虚其心”,与后来庄子所说的“心斋”“坐忘”有相通之处,其要义在于净化人们通过教育、外界影响等而形成的各种世俗观念化,包括排除世俗之智。“可欲”和“欲求”与人们在外界的影响下所形成的观念相联系,世俗之智常常使“名”和“利”成为普遍接受的价值形态,这种“名”和“利”又进一步扰乱人们的精神世界,使之形成多方面的欲求。唯有“虚其心”,才能排除世俗之智的影响。“实其腹”则意味着由关注文明社会所形成的各种观念,转向关切人的生命存在。对老子而言,生命存在具有自然的形态,也包含更高的价值。

  “心”作为观念的存在首先与文明的发展相联系,“身”作为自然的存在则更多地与前文明发展相关联。在“心”之中的文明观念没有形成之前,“身”已经存在,就自然的层面而言,“身”具有本原的意义。从这一角度看,“虚其心,实其腹”,意味着自然之“身”对文明之“心”的优先性。后面“弱其志,强其骨”,可以视为对这一点的进一步引申。“志”作为志向,常常与欲望相联系,在志之所向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意欲和意向,“弱其志”也就是将这种与意向和意欲相关的志向加以减弱。“骨”与“身”相联系,指向自然的生命力量,“强其骨”意味着将“身”所体现的生命力量放在更为重要的地位。对老子来说,正如自然对文明而言具有更优先的地位一样,生命存在较之意欲和志向具有更本源的意义。

  后面“使民无知无欲”的具体含义,与“不尚贤”“虚其心”等相联系,趋向于消除与“尚贤”“可欲”联系在一起的世俗之智、世俗观念、世俗的欲求,而并非绝对地排除一切观念。治人者往往以人们的名利之心为工具,以此来驾驭、支配、操纵民众,如果消除了民众的好名和好利之心,则这种控制也就失去了前提。与之相关的是“为无为,则无不治”。其中的“为无为”与前面提到的“处无为之事”相通,如前所述,这是一种以“无为”的方式展开的特定之“为”,其特点在于合乎自然法则、超乎文明价值所引导的名利追求。在老子看来,治国治民的过程,也应当体现这一进路。“使民无知无欲”与“虚其心,实其腹”相联系,往往容易被理解为所谓愚民之学,然而,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到,这里的内在意义在于以具体的方式将自然原则提到更为突出的位置,并以自然的原则扬弃以名利为内容的世俗追求。

  在本体论上,老子把“道”作为世界的第一原理,在价值论上,他则突出了自然原则。“道”和自然本来具有相通性,但两者的侧重之点有所不同:“道”更多地关乎存在的法则和存在的方式;“自然原则”则从价值意义上展现了与文明的形态不同的价值关切,“使民无知无欲”便体现这一以自然为指向的价值原则。事实上,在批评追逐名利的价值取向之后,已蕴含对自然原则的肯定,以上观念则进一步突出这一原则。

  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尽管老子主要侧重于自然原则,但上述看法也隐含导向愚民之学的可能性,或者说,可以被引向相近的发展过程;在道家思想尔后的演化过程中,不难看到这一趋向。事实上,老子批评文明的发展,赞美自然的状态,在某种意义上确乎与开民智的要求彼此疏离。从总体上看,这里需要避免二重偏向:或者简单地认为老子提倡愚民之学,或者完全否认自然观念蕴含的消极内涵;前者容易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使之无法把握相关思想背后更为深层的意义,后者则可能导致忽视内在于其中的另一重逻辑与历史意蕴。

 

注释:

1《诗·鄘风·墙有茨》。

2《论语·为政》。

3王弼:《老子之略》,载《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5页。

4《管子·心术上》。

5王弼:《老子道德经注·第三十八章》,载《王弼集校释》,第93页。

6王弼:《老子道德经注·第三十四章》,载《王弼集校释》,第86页。